“小藍燈”有序退場,推動技術和規則的同頻
智駕“小藍燈”因不符合現行國標《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 4785-2019),從2026年7月27日起,國家對新認證車型禁用“小藍燈”。一度是新能源車“科技名片”的小藍燈迎來退場時刻,這場行業“熄燈”行動,不是對智能駕駛創新的約束,而是守住道路安全底線、校正行業發展方向的必要治理。
光鮮的科技外殼之下,合規漏洞與道路安全隱患早已持續累積。各家車企對于藍光亮度、閃爍頻率、安裝位置沒有統一行業標準,部分車型藍光亮度過高,夜間行車極易造成后車駕駛員眩光、視覺疲勞,提升追尾、剮蹭事故概率;不少駕駛員見到亮起“小藍燈”的車輛,會刻意近距離跟車、強行加塞,以此試探輔助駕駛的極限能力,人為制造道路沖突。與此同時,不少普通車主看到藍光便默認車輛具備全自動行駛能力,放松自身駕駛注意力,混淆了L2輔助駕駛“駕駛人全程全責”的核心安全準則,極易因麻痹大意誘發交通安全事故。究其根本,“小藍燈”的問題還是在于規則建設和技術發展節奏的不統一。
在我國法治框架下,市場主體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近年來,我國在各行各業各領域全面落實負面清單,就是該法律原則的體現??蓡栴}在于,由于技術發展太快,很多制度的設置追不上技術應用的發展。制度規則反復、規則爭議不斷,成為新經濟發展面臨的難題。
答好這道難題,可以從三個方向發力:
一是要動態調整制度規則,并縮短規則標準更新時間。要提高制度規則調整的頻率,同時要縮短規則落地的周期,避免“征求意見到正式發布跨度數年”的滯后局面。
二是要暢通和企業溝通渠道。遵守標準和規則的是企業,在制定標準和規則的時候需要聽取企業的實際反饋。
三是要考慮用“原則性立法”來治理。在法律制定中并不試圖窮盡所有具體情形,而是設定若干核心準則,為后續判斷提供依據。例如,當法律規定之間出現沖突時,可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這一原則予以協調;在數據采集領域,則可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即只收集實現目的所必需的最少信息。這些原則本身并不復雜,卻能夠在各類新出現的糾紛中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在確立法律適用原則的同時,還需輔以典型案例加以說明。這種“原則指引方向、案例劃定尺度”的做法,既保持了規則的穩定性,又保留了應對新情況的彈性,對于技術更新迅速、模式層出不窮的新經濟領域,往往比事無巨細的硬性規定更為有效。
科技的創新永遠需要制度規范保駕護航,智能汽車的迭代升級,不能脫離道路交通體系與公共安全框架自由生長。“小藍燈”有序退場,熄滅的是浮華的營銷藍光,點亮的是安全行車、理性競爭的行業明燈。在標準與創新的雙向平衡之下,我國智能駕駛產業方能行穩致遠,在安全的底盤之上釋放更大的技術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