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生效的《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遭到一些西方媒體扭曲解讀。有的說,中國要求企業出海前接受審查,是“構建經濟堡壘”;有的說,中國正在筑起一道“新的長城”,“將盡可能多的資金、技術和人才留在自己國土之內”。事實上,《規定》絕非“封閉”或新設“壁壘”,而是把過去分散在各部門規章里的實踐經驗,上升為行政法規,提供更清晰、更穩定的規則框架。這恰恰是成熟、平衡的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體現。
《規定》第一條就開宗明義:頒布新規的目的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規定》明確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這些都不是“封閉退縮”,而是主動擁抱經濟全球化的信號。
國家安全審查,不是中國獨創,而是國際通行做法。《規定》明確要求建立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嚴管影響國家安全的投資轉讓,筑牢國家安全屏障。這是任何主權國家都應當采取的措施。近年來,包括美國在內的主要經濟體普遍強化對跨境投資的安全審查,將關鍵技術、重要基礎設施、敏感數據等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中國在擴大開放的同時健全相應審查制度,完全在情理法之中。隨著我國高端制造業和前沿科技領域不斷創新突破,防范關鍵技術、產業鏈關鍵環節在投資活動中的非正常流失,是必要和迫切之舉。
《規定》的核心要義在于既鼓勵企業又保護企業,為中國企業出海提供清晰的“指南針”和“安全帶”。過去二十年來,有的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投資時,運用專業的跨境法律和金融服務不足。一旦遭遇當地無理打壓或不當索取時,多選擇“自認倒霉”,較少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而國際慣例和先進做法是:依托專業投行、咨詢機構、本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跨境金融機構的協同支持,獲取優質項目和談判籌碼。《規定》的出臺,正是針對這些長期痛點作出的制度回應。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格局從單純“國內生產、出口創匯”轉向全球布局產能、技術和資本,這種“走出去”的深化過程必然伴隨更多風險與挑戰。《規定》強化了政府服務與保護職能,管理要求更加規范:提供政策咨詢、投資指南、法律援助、風險預警、金融保險等“一站式”支持;同時統籌專業機構、行業協會、駐外機構協同發力,如“后援團”一樣為企業護航。這種“生態協同”模式將幫助中國出海企業提升風險應對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走穩“從對外貿易到全球投資”的關鍵一步。
現實中,個別國家對中國投資設置了大量歧視性障礙與單邊制裁,導致中企海外資產面臨風險。對此,《規定》專門設立了投資壁壘調查與反制機制——當企業遭遇歧視性投資壁壘或其他投資經營障礙時,中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組織開展調查,必要時將相關組織和個人列入反制清單。新規既為風險防控“造盾”,也為必要反制“鑄劍”,提高了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與此同時,《規定》也有明確條款規范企業“走出去”的行為,強調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形象。
面對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一些西方人士持續“妖魔化”中國經濟發展成就的逆流,《規定》以法治自信回應時代挑戰,清晰傳遞出中國繼續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堅定決心。我們真誠歡迎各國企業來中國投資興業,也全力支持中國企業走向世界,在互利共贏中實現共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