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簡稱歐委會)18日正式提出一項立法提案,通過創建泛歐公司法律形式,即EU Inc.(歐盟公司),作為“歐洲競爭力報告”中提到的“第28套制度”的實現載體,以促進歐洲企業的創新,提升歐洲經濟競爭力。
近年來,“歐盟公司”提案核心訴求被反復討論,如今正式公布。在這一規則下,初創企業可通過一個連接各國商業登記系統的歐盟級在線接口,在48小時內完成公司注冊,費用不超過100歐元,且無最低股本要求。而且,從一次性提交公司信息、自動獲取稅號到公司清算,企業可全生命周期數字化運營。這一機制簡化了融資與退出程序,通過標準化投資文件和簡化股份轉讓流程,降低了企業跨境融資門檻,還讓“創始人能夠嘗試和檢驗創新理念,并在需要時重新開始”。另外,在促進人才激勵方面,加入“歐盟公司”能引入員工股票期權計劃,并規定僅在期權出售獲利時才征稅。歐盟還強調,歐洲初創企業有權選擇不成為“歐盟公司”,這意味著上述措施并非取代歐盟現有27國各自的公司法規,而是給企業增加一個“新選擇”。
歐委會之所以提出這項提案,出于以下理由。一是,從根源上看,歐盟雖然名義上是統一市場(1986年在法律意義上就建成了“單一市場”),但實際上市場是碎片化的,目前27個成員國有27套不同法律體系和60多種公司法律形式。這種“不單一”造成企業支出高昂,難以處理各項行政成本、適應復雜合規流程和面對法律不確定性,擠占了創新投資,因此需要一項“統一公司法規”來推動市場一體化。二是,從企業角度來看,目前歐洲創新局面相對落后,數據顯示,盡管歐盟每年出現的初創企業數量不少,但到2025年初,歐盟僅擁有110家獨角獸企業,相比之下,美國有687家、中國有162家,且不少歐洲創新企業持續外流。對此,歐盟曾發布“德拉吉報告”“萊塔報告”,還于去年1月推出了歐洲《競爭力指南》,創立“歐盟公司”意在促進創新和推動初創企業成長。三是,從現實呼聲上看,由歐洲諸多企業創始人和投資者組成的“EU-INC”運動,收集了數萬簽名并提出了詳細政策提案,持續向歐盟機構施壓,這也是歐委會積極提出該提案的重要動力。
歐盟提出這一舉措對改善歐洲創新環境和提升歐洲企業競爭力具有潛在利好。一方面,能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提升人才吸引力。據估算,該提案將在未來10年為大約30多萬家公司節省最高可達4.4億歐元的成本。而且該法規使企業用一種簡單、稅優的方式激勵人才,增強了與全球巨頭爭奪人才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促進跨境投資。標準化的法律框架和行政程序,降低了國際投資者的成本和法律風險,如投資者無需精通歐盟27國復雜規則就可實現投資。基于上述利好,從宏觀上而言,該法案一旦實施,理論上能夠促進歐洲企業的創新能力,提升歐洲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然而,如果歐盟不能解決如下一些難點,利好就只是“理論上”的。例如,“歐盟公司”是一種可選擇的公司形式,各成員國的國別法律并不需要重大修訂,但這種法律混合共存的狀態,實際上會導致27個“歐盟公司”版本,讓所有歐洲企業在面對原有27種司法環境的基礎上,面對新的法律規范和監管體系。因此,這項新法規,有可能不會帶來更高程度的市場統一,而是更多的市場監管和官僚程序。還有,對成員國而言,若遵守歐盟上述規則,則需讓渡部分司法主權,包括在員工福利、企業運營和金融等領域的監管權及財政損失,這會導致該法案在通過過程中會有艱難政治博弈,及通過后的國內執行難度。然而可能最為根本的問題是,該法案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歐洲創新投資不足的難題。盡管它在一定程度上著力節省企業成本,但并非著眼于創新投資的重大增長這一最迫切的問題。
因此,歐委會所提法案雖觸及歐盟創新需改革的深水區,但能否真正蹚過去,成功上岸,為歐洲創新提供真正有用的監管環境和土壤,還得看日后成員國與歐盟的政治博弈及實踐的檢驗。無論如何,解決歐洲創新不足的難題是去除監管過載和風險投資不足等結構性問題,若解決不了,“歐盟公司”最終也難以成為歐洲創新的催化劑,只會淪為又一個歐委會吹出的“漂亮肥皂泡”。(作者是復旦大學中歐關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歐洲學會副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