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明確了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一律無效;企業必須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這一“新規”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消息一經傳出,迅速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長期以來,對于要不要交社保以及如何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似乎存在“商量”的余地。部分企業會直接發放相關資金給員工、逃避社保責任;也有勞動者看重當前收入,主動要求企業將社保金化作工資。他們有的口頭私下承諾,有的則簽訂所謂“協議”,仿佛這樣就可將企業的社保責任一筆勾銷。這看似是“雙方自愿”的靈活選擇,但實際上只會造成“多輸”的結果。
對勞動者而言,“不繳社保”意味著放棄了最基礎的生活保障。沒有養老保險,會導致老年時缺乏穩定收入來源,晚年生活質量難以保證;斷繳醫療保險,一旦遭遇疾病,醫療費用需全部自行承擔,很容易“大病返貧”;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缺位,則讓勞動者在對應特殊時期無法獲得本該享有的經濟補償和醫療支持。這些問題在非正規勞動力市場尤為普遍。目前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總量已突破2億,卻普遍存在沒有社保、社保不全或社保水平偏低等問題,特別是部分青年對社保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長遠規劃,導致抗風險能力極度缺乏。
而對企業來說,以約定不繳社保來“降本”,其結果往往是更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隱患。首先,社保繳納是企業的強制性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任何私下約定都不具備法律效力。一旦員工日后主張權益,企業不僅需要補繳全部社保費用,還可能被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帶來聲譽風險。近年來甚至有入職前故意不要社保、入職后起訴索賠的現象。其次,“繳社保”是建立員工信任和歸屬感的基礎。不繳社保可能導致人員流動頻繁,影響團隊穩定性和工作效率,長遠來看反而會增加招聘、培訓等隱性成本。
從社會層面來講,大規模的欠繳社保會削弱社會保障體系的互助共濟功能。社保制度的核心是“大數法則”,通過廣泛參保匯聚資金池,為需要幫助的群體提供支持。若企業逃避繳費責任,會影響養老金發放、醫保報銷等制度的可持續性,損害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以不繳社保來壓低成本,也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不利于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有人認為,如此剛性的社保新規可能加重小微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負擔,這點其實不必多慮。隨著近年來我國持續對社會保險繳納比例及方式進行調整,出臺了包括降低社保費率、延遲繳費時限等一系列減輕企業和個人社保負擔的政策措施。人社部數據顯示,自2020年首次實施社保降費政策以來,全國已累計減輕企業負擔超1.8萬億元;今年5月,人社部門再次宣布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預計在2025至2026年度將為企業和個人再減負約4800億元,相當于平均每個參保職工每年可少繳納社保費約1200元。而按照行政機關要求補繳后,企業也可以就其按約定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款要求返還。這既維護了社會保險統籌制度,也切實保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還能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實現各方共贏。
面對社保制度的進一步規范,企業與勞動者都需摒棄過往偏見,真正理解社保的福利性與嚴肅性。對企業而言,員工是支撐長遠發展的核心資本,唯有從戰略視角保障員工權益,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才能夯實團隊凝聚力與競爭力的基石。對于吸納大量靈活就業人員的平臺企業,更應主動探索適配新就業形態的社保繳納模式,在創新勞動關系治理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定責任與社會擔當,這既是合規經營的底線,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對大多數勞動者來說,主動選擇不繳、少繳或斷繳社保,本質上是透支未來的保障、“以青春賭明天”的短視行為。社保所構建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網絡,既是抵御人生風險的保險繩,也是終身穩定生活的長遠投資。同時,勞動者也應增強權益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和正規渠道,守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推動社保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作者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