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商環境新優勢構筑高質量發展新支撐
【學思踐悟】
高質量發展植根于市場主體活力,而好的營商環境有利于更好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強調,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經濟秩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深刻揭示了營商環境建設是一項永不竣工的系統工程。近年來,我國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抓手,完善產權保護、優化政務服務、提升監管效能,實現了營商環境全球排名的顯著躍升。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縱深推進,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加速重構,世界經濟格局面臨深刻調整。面對新的戰略機遇,亟須構筑營商環境新優勢,以此形成支撐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
以創新友好型生態催生新質生產力
新質生產力作為引領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動力,其核心要素是知識、技術、數據和人才,具有無形性、網絡效應、高流動性和正外部性等特征。新質生產力的孕育與壯大,離不開好的營商環境。構筑營商環境新優勢,本質上就是為適應新質生產力而構建的創新友好型生態系統,這一系統滿足創新活動對制度環境的特殊要求。
筑牢創新基石,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十五五”時期,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需向更高效、更智能、更協同升級。一方面,發揮行政保護效率優勢,健全覆蓋全國的保護網絡,實現專利、商標的快速審查、確權與維權,顯著降低創新主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推動保護手段多元化,積極發展仲裁、調解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另外,須前瞻性應對數字時代的挑戰,加強對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型創新成果的保護規則研究,平衡激勵創新與促進知識擴散的關系。
激發內生動力,培育包容審慎的創新文化。在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前沿領域,科學設置“安全空間”,允許企業在監管框架內進行小范圍測試驗證,降低創新試錯成本。與此同時,暢通“科技—產業—金融”的良性循環,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風險投資機制,引導資本投向具有潛力的初創企業,為創新注入金融活水。特別需要發展針對知識產權的質押融資、證券化等金融創新,解決無形資產估值難、流轉難的問題。
暢通要素流通渠道,構建安全高效的新型數據基礎設施。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是關鍵生產要素,具有非競爭性、可復制性、正外部性等獨特屬性。應加快完善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厘清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與安全治理規則。在確保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分級分類推動公共數據、企業數據有序開放與授權使用,實現數據社會價值的最大化。規范發展數據交易市場,探索數據經紀人、數據信托等新業態,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流動與價值釋放。特別是要建立數據要素的貢獻度評估和收益分配機制,保障數據生產者和處理者的合法權益。
以制度型開放對接全球經濟
隨著全球經貿格局深刻調整,制度型開放成為必然選擇。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構筑營商環境新優勢,是推動制度型開放的重要支點。
夯實開放根基,深化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制定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版負面清單,尤其是在金融、教育、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推進更高水平開放。探索基于風險的差異化清單管理,運用科學監管方法,明確限制措施的具體管理要求與流程,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同時,將負面清單管理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行業監管等事中事后監管體系緊密銜接,統籌開放與安全,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和防控機制,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
穩定市場預期,增強法規政策的透明度與連續性。健全涉企政策綜合協調與事前評估機制,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和影響評估工具,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建立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常態化、多元化溝通渠道,設立“營商環境觀察員”等機制,及時響應企業合理訴求,形成良好的政商互動關系。特別是要加強政策穩定性,避免朝令夕改,建立政策調整的過渡期和緩沖機制,保護市場主體的信賴利益。
拓展開放空間,主動對標與引領國際高標準規則。以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為契機,在“十五五”時期開展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的壓力測試。在競爭領域,全面落實競爭中性原則,基于公平競爭理論,保障各類企業平等競爭,防止選擇性執法和隱性壁壘。在數字貿易領域,探索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評估、認證等多元化解決方案,平衡數據流動與數據安全。在可持續發展領域,將環境、社會和治理理念深度融入營商環境建設,通過制度設計將環境成本內部化,使綠色低碳發展成為吸引高質量外資的新優勢。通過前沿領域的先行先試,將我國在數字經濟、綠色產業等領域的實踐優勢轉化為規則優勢,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方案。
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優化整體生態
“十五五”時期的營商環境建設,必須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堅持系統觀念,將其視為由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產權保護、要素配置、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法治保障等子系統構成的復雜巨系統。建設重心應從“單兵突進”轉向“系統集成”,實現從“物理疊加”到“化學反應”的質變,形成營商環境新優勢。
強化制度協同,打通市場基礎制度阻隔。應著力推動商事制度、信用監管、產權保護、要素市場化配置等領域的系統整合,消除制度間的摩擦和沖突。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全面歸集企業全生命周期信用信息,形成精準“信用畫像”,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據此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降低合規成本;對違法失信者“利劍高懸”,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特別是要加強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應用,打破“數據孤島”,形成監管合力。
統籌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系,提升治理效能。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破解多頭重復執法問題,降低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持續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動更多事項“一網通辦”“跨省通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利用大數據實現惠企政策精準推送與“免申即享”“直達快享”,確保政策紅利高效兌付,提高政策執行效率。
夯實法治根基,提供穩定可靠保障。立法層面,需加快填補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法律空白,修訂完善市場經濟相關法規,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執法層面,要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防止選擇性執法和執法不公。司法層面,需強化對各類市場主體產權的平等保護,統一法律適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市場主體救治與退出機制,及時兌現勝訴權益,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機制。
(作者:秦平山,系河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河北科技大學副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