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
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的進程中,加快推進市場監管的公平統一,已成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支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一個基本要求,是“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明確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把尺子量到底”?!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進一步提出,“堅決破除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卡點堵點”,要求“統一市場基礎制度規則”和“統一市場監管執法”。當前,我國正處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對推進市場監管的公平統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1 市場監管公平統一的現實意義
監管的公平統一,并非簡單的“整齊劃一”,而是體現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秩序與活力、效率與公平的辯證統一。
對法治經濟原則的遵循。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其核心在于規則的穩定、透明與無歧視。公平統一的監管,意味著所有市場主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面對同等的規則。這要求監管規則本身必須立得正、站得穩,經得起公平競爭審查和市場實踐的檢驗,從源頭上杜絕“選擇性適用”和“隱性壁壘”。
對全國統一大市場基礎支撐的夯實。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關鍵在于暢通經濟循環。如果監管尺度在地區間、行業間寬嚴不一,就如同在經濟循環中設置了無數“路障”和“收費站”,導致要素資源無法自由流動、高效配置。唯有公平統一的監管尺度,才能拆除這些無形的“籬笆墻”,讓市場規模優勢得以充分釋放。
對政府與市場關系認識的深化。高質量的監管不是取代市場,而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市場;不是束縛活力,而是為了更有效地激發活力。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通過建立穩定、透明的預期,有助于降低企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將發展的主動權更公平地交還給每一位市場主體,這是對企業家精神和創新潛能最根本的呵護與激勵。
2 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的內在要求
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是建設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題中應有之義。市場監管公平,重在解決主體性問題,直接面向各類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市場監管統一,重點解決一致性問題,通過規范執法尺度和裁量基準實現全國市場的協同運行。市場監管的公平和統一深度互嵌、協同發力,最終目標是推動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和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要求在國家統一的法律框架和政策體系下,監管規則的制定、執行與監督全過程對所有監管對象一視同仁,確保其在權利享有、義務承擔和機會獲取上的均等化,最終實現市場環境的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與結果公正。
規則公平統一。規則是市場運行的通用語言,其生命力在于公平、權威性源于統一。構建一套統一、清晰、穩定的監管規則體系,旨在為市場主體鋪設一條公平競爭的起跑線。這要求我們必須超越地域、行業和所有制的界限,確保任何企業在面對相同市場行為時,遵循的是同一把標尺、同一套規范。唯有如此,才能從源頭上鏟除滋生系統性不公的土壤,真正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然而在現實中,規則體系的碎片化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在跨領域、跨層級的復雜經濟活動中,不同監管部門基于自身職責出臺的規章,有時未能實現有效銜接,甚至出現“文件打架”的現象。更為深層的問題,則在于“隱性壁壘”的頑固存在。一些地方仍未徹底擺脫“行政區經濟”的思維窠臼,或明或暗地通過“土政策”“玻璃門”“旋轉門”等方式,對外地企業、新興產業設置差異化門檻。這些地方保護行為,割裂了全國大市場,不僅徒增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在根本上動搖了市場公平的根基。
程序公平統一。程序是規則走向現實的橋梁,是監管權力運行的軌道。程序的公平統一,核心在于將程序正義的理念制度化、常態化,要求監管權力的每一次行使、每一個環節都應在公開的軌道上運行,確保市場主體對監管行為有穩定的預期。同時,它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程序性權利的充分保障,讓知情、陳述、申辯不流于形式,而是成為約束權力、實現公正的實質性力量。程序公平統一是塑造監管公信力、提升現代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但在實踐中,程序的“中梗阻”現象依然不容忽視。一方面,“條塊分割”導致程序協同不足。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之間,監管流程往往自成體系,信息互不聯通,標準互不認可,使得“一次檢查、全面體檢”的愿景難以實現。另一方面,程序透明度的缺失與自由裁量權的模糊,為監管公平埋下隱患。當規章制定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不足,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間缺乏清晰、精細的基準指引時,監管的隨意性便可能滋生,程序的公信力也隨之受損。
執行公平統一。執行是將規則與程序從文本轉化為現實的關鍵一躍,是市場主體感知監管公平最直接、最真切的環節。執行的公平統一,是指在具體的執法和案件處理實踐中,面對客觀事實、行為情節等基本相同的監管對象,其執法尺度、處理強度等應當趨于等同,實現“同案同判、同錯同罰”的執法效果。然而,執行的尺度往往是公平統一最易失守的環節。首要的挑戰是區域間執法標準的不統一。例如,地方保護主義、經濟發展壓力等多重因素的存在,導致一些地方出現了“選擇性執法”或“差異式監管”的情況,表現為對本地企業“關愛有加”、對外地企業“從嚴查處”,這種執法上的“雙標”會嚴重扭曲競爭秩序。此外,隨著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等新業態的蓬勃發展,傳統的監管模式在應對海量數據、虛擬交易和跨界融合時,顯得力不從心。盡管智慧監管手段已開始探索應用,但許多地方仍缺乏深度分析、智能預警和風險建模的能力。這種技術賦能不足所導致的監管滯后與盲區,不僅使新興領域的風險難以捕捉,更對跨區域、跨市場的統一執法形成新挑戰。
3 協同發力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
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旨在通過法治化、標準化與協同化的路徑,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支撐。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我們從多個維度協同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在深化改革中破解難題,在創新實踐中積累經驗。
處理好統一規則與彈性實施的關系,筑牢公平統一的制度基礎。實現市場監管公平統一,關鍵在于構建一套兼具原則性與靈活性的規則體系。市場監管的本質是法治監管,必須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有機結合,既維護法治的統一與尊嚴,又釋放地方的創新活力。為此,應筑牢監管相關的“基準線”,加快健全涉及安全、環保、質量等核心領域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全國市場規范統一。重點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政策規定,對新出臺的規章制度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確保各項制度安排符合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與此同時,也要考慮適當給予地方靈活性,允許其針對特色產業與新業態進行差異化監管試點。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發展階段、資源稟賦差異較大,這就要求監管政策既要保持統一性,又要體現針對性。這一過程必須配套以科學的評估與備案機制,確保地方創新服務于整體市場效率提升,堅決杜絕任何形式的“隱性壁壘”和地方保護,實現“放活”與“管好”的辯證統一。
處理好部門分工與系統協同的關系,構建高效聯動的監管格局。隨著新業態、新模式的不斷涌現,跨領域、跨區域的復合型監管事項日益增多,單一部門的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發展需要,迫切需要厘清跨領域、跨區域復雜監管事項中的主責部門與協同義務,建立常態化的部門會商與爭議協調機制,確保監管責任無盲區、指令不沖突。強有力的技術支撐是協同監管的引擎,可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監管平臺,打通信息孤島,實現執法信息與信用記錄的互通互認。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形成覆蓋全國、統籌利用、統一接入的數據共享大平臺。在此基礎上,應深度融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構建智慧監管模型,實現對市場風險的精準識別與動態預警,推動監管模式從被動響應向主動預見、從事后處置向事前防范轉變。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處理好有效監管與激發活力的關系,厘清政府與市場的權責邊界。精準把握政府與市場的角色定位,將監管資源更多地投向維護公平競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上來。在監管實踐中,既要防止監管缺位,又要避免監管過度。應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好、風險低的企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企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實行嚴管和懲戒,從而引導企業形成穩定的預期和自覺的合規文化,最終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潛力和市場競爭活力。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制度剛性約束,及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與做法。
處理好技術賦能與人文治理的關系,使監管體系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市場監管的現代化,不僅是技術的升級,更是理念、能力和方式的全面革新。我們既要善于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又要注重監管的人文關懷和社會效果。一方面,大力推動市場監管數字化轉型,加強對監管隊伍運用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能力培訓,全面提升其通過數據進行分析、預警和決策的“智慧監管”本領。加快推進監管智能化建設,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在監管領域深度融合應用。另一方面,必須堅守法治精神與人文關懷,確保監管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防止選擇性執法、畸輕畸重執法。通過專業化隊伍與智慧化技術的深度融合,實現監管效能與社會滿意度的同步提升。
(作者:韓超 陳震,分別系東北財經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產業組織與企業組織研究中心教授,東北財經大學投資工程管理學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