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數字信任的法治根基
信任是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的基石,是社會良性運行的基礎。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的更新迭代和人工智能產業的縱深推進,傳統的人際信任、制度信任已不能滿足數字世界信息和價值的傳遞需求,也隨之衍生出隱私泄漏、信息欺詐等一系列破壞公民生活安寧,阻礙社會生產交往的信任問題。利用區塊鏈、數字身份、隱私計算等技術塑造數字信任關系成為一項新命題。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的意見》提出,加快構建數字信任體系,培育數字信任生態。這將為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發展奠定堅實的信任基礎。
作為數字技術革命浪潮下的新型社會信任模式,數字信任的核心在于技術信任。廣義而言,數字信任是由區塊鏈、隱私保護、數字身份等一系列技術,通過嚴謹的數學原理和精密的計算機代碼來建立信任關系,為復雜的互聯網經濟社會活動提供的數字化信任服務。實現數字信任的關鍵,在于依靠技術構建一整套社會合作與交往所需的身份、規則、過程和結果的可信體系:通過數字身份、數字錢包等技術實現身份可信;利用智能合約的自動化與精細化執行實現規則可信;基于區塊鏈的不可篡改、透明可溯源等特性實現過程可信;借助數字信息的持續驗證和交互反饋實現結果可信。
但事實證明,技術并非萬能靈藥,其自身存在的先天缺陷可能觸發更深層次的數字信任挑戰。首先,技術具有被動性。技術作為一種工具,在缺少外部價值引領和法律規制的情況下,難以自動適應保護弱者、交易透明、治理有序等社會道德和倫理規范的要求。尤其當監管缺位時,技術甚至可能異化為恃強凌弱的工具。其次,技術具有偏向性。技術研發者和應用者自身的利益取向與價值判斷,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技術中立”狀態,導致技術方案可能著眼于特定主體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個體利益,而非整個社會的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從而造成技術信任缺乏社會基礎。最后,技術具有局限性。技術發展的有限理性決定了其只能在特定條件和環境下實現局部最優。當前,信息泄露、網絡欺詐、數字鴻溝等頑疾,正是受限于現有技術水平和不可避免的技術疏漏而無法被徹底根除,這使得純粹的技術可信本身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
法治作為現代社會最重要、最穩定的制度供給,為社會提供了有效的權力制約、權利保障和秩序建構機制。超越純粹的技術邏輯,探索以法治塑造信任,有助于引導和約束人們更加關注交易秩序、安全和公平等目標,消弭技術發展給社會帶來的斷裂、失衡等負外部性,推動構建生動和諧的數字社會發展圖景。因此,建設數字信任,應從純粹的技術信任向更高階的法治信任轉化,而其關鍵在于推動法律與技術在具體應用場景中良性互動、深度融合。面對數字時代的深刻變革,傳統的、以科層制為基礎的社會治理結構,正被數字時代扁平化、零散化、動態化的社會結構所替代。信任模式的更迭,呼喚著一個更為宏大、嚴謹且更具操作性的法治框架作為新的基石。構建這一框架,必須從國家戰略和時代發展的高度出發,進行系統性、前瞻性的頂層設計與路徑規劃。
第一,確立價值標準,明確以人為本、智能向善的法治引領。數字技術將人物相連、萬物互聯變為現實,構建起一個包含多元主體、多元利益、多元目標的復雜數字生態系統。為避免數字社會陷入“公地悲劇”式的利益紛爭,在法治領域必須確立以人為本、智能向善的價值取向,并將其具體化為一致性、公平性與效率性的基本原則,進而有效克服技術的被動性與短視性。其中,一致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則引導市場資源遵循統一、透明的標準進行配置,激勵行為主體走向合作共贏,進而深化數字資源共享和數據要素價值共創;公平性原則不僅要求機會公平與過程公平,更強調數字服務的平等性、可及性與普惠性,致力于彌合數字鴻溝,保障困難群體的數字權益;效率性原則意味著法治應通過簡化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數字交易的便利與安全,從而最大化釋放數字經濟的活力。
第二,完善制度供給,構建動態開放的法律規則體系。促進數字信任,核心在于提供高質量制度供給,構建一個能夠適應技術快速迭代的動態、開放的法律規則體系,這可以從基礎性、領域性和創新性三個維度協同推進。一是夯實基礎性立法。加快推進人工智能、數字經濟等關鍵領域立法進程,使其與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形成有效銜接,構筑數字信任的“四梁八柱”,為數據流通、算法治理、平臺責任等核心問題劃定底線、明確紅線。二是深化領域性立法與標準制定。針對金融科技、工業互聯網、智能網聯汽車、數字貿易等重點領域,制定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同時,推動數字身份、電子簽名、隱私計算、數據合規等關鍵技術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設,實現技術標準的國際互認,為企業參與全球數字經濟競爭提供“通用語言”。三是探索創新性制度設計。探索更具彈性和前瞻性的治理工具,如建立健全數字信任影響評估制度,要求企業在推出重要產品或服務前,對其在數據安全、算法公平、社會倫理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評估并備案。此外,強化以過程為導向的企業治理問責機制,將企業內部數據保護管理機制、風險評估與緩釋體系、算法備案與解釋機制的完整性和實施度,作為認定其法律責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導企業主動擔責。
第三,強化實施保障,塑造協同高效的現代化治理格局。完備的法治框架最終需要通過高效實施來彰顯其權威與效能。這要求監管、司法等環節與立法同向發力,構建權責清晰、協同有序、公開透明的現代化數字治理體系。在監管層面,建構高效精準的監管體系,是將數字法治規則轉化為現實秩序的關鍵。應推進協同監管,打破部門壁壘,建立由網信、工信、市場監管、數據管理等多部門參與的聯動機制,形成治理合力;加快監管方式創新,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賦能監管,提升風險監測與處置能力,實現風險的智能預警、精準識別和動態監控;防止監管缺位與越位,做到依法監管、科學監管、審慎監管,確保監管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在司法層面,及時、公正、專業的司法裁判是定分止爭、捍衛數字法治秩序的最后防線。應積極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司法解釋,回應算法歧視、虛擬財產保護、數據權益歸屬等新型案件帶來的法律挑戰,為數字社會提供穩定、明確的行為預期;強化司法能力建設,探索建立專業化數字法庭,完善在線訴訟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權利救濟渠道,維護數字領域的公平與正義。
(作者:薛亦颯,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私權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