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歷史唯物主義闡釋
【析理論道】
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改革與法治是一對必須協調處理好的重大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對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是其中重要的原創性命題。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這一命題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立足歷史唯物主義基本立場,科學闡釋“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理論邏輯與展開路徑,對于推動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行穩致遠具有重要意義。
“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出場語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縱深推進,準確認識和協調處理二者的關系既是重大理論問題,也是重大實踐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等一系列重要論述,深入闡釋了改革和法治的辯證統一關系,為新時代協調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提供了根本遵循。2013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提出“凡屬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此后,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三中全會、二十屆三中全會等重要會議上,“重大改革于法有據”被反復強調。
所謂“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意指重大改革應當具有法律根據,其核心語義聚焦重大改革的合法性維度。這一命題的出場語境在于,重大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事關改革全局。協調處理重大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構成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深層互動的前提。從理論上看,重大改革與法治之間具有深刻的內在統一性,但在具體形式上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性。重大改革本質上是突破既有格局的創造性實踐,法治的核心取向則是以既定規范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兩者間關系的協調面臨著變動性與穩定性的矛盾。如何協調處理這對矛盾成為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回答的理論課題。從實踐上看,現實中依然存在以犧牲合法性為代價來推進重大改革的現象。這種做法一方面會破壞法治中國建設根基,妨害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另一方面還可能使重大改革因喪失法治保障而陷入混亂,導致重大改革目的落空。協調處理重大改革與法治之間的關系,成了必須解決的實踐課題。
“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理論邏輯
作為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的核心命題之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以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底色。只有立足歷史唯物主義視域,方能揭示重大改革“應當”且“可以”于法有據的理論邏輯。
首先,重大改革與法治在根本價值上深度契合。重大改革本質上是解決發展所面臨深層矛盾的必然選擇,根本指向于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個人“除了必須把自己的力量構建成國家外,還必須使他們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具有國家意志即法律這種一般表現形式”,“這種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本質上是由人民共同利益所決定意志的法治化表達。重大改革與法治在根本價值上深度契合,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推進任何一項重大改革,都要站在人民立場上把握和處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問題,都要從人民利益出發謀劃改革思路、制定改革舉措”“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
其次,法治的保障作用決定了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歷史唯物主義認為,法由社會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決定,但同時對社會發展具有能動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體而言,法治可以通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鞏固根本,確保重大改革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可以通過確立完備的行為規范體系和法治運行程序穩定預期,確保重大改革始終過程可控;可以通過提供有長遠考慮、長期適用的制度規范保障長遠,確保重大改革持續推進、國家長治久安。重大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法治的保障作用不容小覷。
最后,法的歷史性意味著“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現實可行?!爸卮蟾母镉诜ㄓ袚辈粌H意味著重大改革應當尋求現有法律依據支持,還意味著必要時應當及時進行法律改革。歷史唯物主義認為,法并非所謂永恒存在的絕對精神,而是根植于社會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的社會意識?!胺?、法律等等只不過是作為國家權力基礎的其他關系的一種標志,一種表現”。當社會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發生根本性變革時,法律必然隨之調整。這種歷史性特征從兩個方面為“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提供了邏輯支點:如果現有法律依然適應重大改革需求,重大改革必須依據既有法治框架推進;如果現有法律滯后于社會實踐和重大改革,那便意味著已經存在修改法律的現實必然性,法律改革構成了重大改革的一部分。
“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現實展開
“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推進重大改革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以確保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行穩致遠。
其一,應當在重大改革謀篇布局之時依據現行法律體系確定法律根據。“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意味著重大改革應當具備現行法律根據。一方面,應根據重大改革的內部構造,確定重大改革的目的、手段以及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因果關系、比例關系等重大改革組成部分的現行法律根據。另一方面,根據現行法律的體系構造,確定重大改革在憲法、部門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各個層面的法律根據。
其二,對于與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矛盾的重大改革應當進行法律改革必要性審查。審查的重點是重大改革與現行法律之間的矛盾是否可以在不進行法律改革的基礎上得到調和。這既包括矛盾是否可以在現有法律體系內得到消解的審查,也包括重大改革是否必須突破現有法律的審查。如果矛盾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等法治手段消解,應當在完成法律解釋等工作的基礎上依托現有法律體系確定重大改革的法律根據。如果矛盾無法得到消解,則有必要進一步審查是否具備突破現行法律進行重大改革的必要性。
其三,對于需要修改法律且具備修改條件的重大改革,應當在重大改革之初先修改法律,為重大改革明確法律根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痹谥卮蟾母镎秸归_前,應根據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對于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及時修改或廢止,對于含義不清楚的法律加強解釋。立法活動應當為可能進行的重大改革預留一定空間,確保法律體系的動態伸縮性。
其四,如果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則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對改革做專門的法律授權。為穩妥起見,部分重大改革往往需要經歷從試點到推廣的過程,這類改革在實施之初可能尚不具備直接修改法律的現實條件。對此,應由國家權力機關對試點的重大改革做出明確授權,或直接對重大改革舉措進行授權,或直接對重大改革試點地區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限進行授權。同時,試點重大改革一旦完成或在實施過程中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經驗,應及時將其上升為正式的國家法律,從而為全面展開的重大改革提供充分法律根據。
(作者:楊 軍,系復旦大學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副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