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網特約評論員 洪云鑫
近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聲稱,如果中國在臺灣問題上采取武統方略,則可能構成對日本的“存亡危機事態”,屆時日本會行使集體自衛權。同時,高市早苗還專門強調了自己的“發言遵循歷屆政府的見解”,且在中國政府的強烈抗議下仍堅持“不撤回發言”的強硬姿態。
過去,日本認為“臺灣有事”依據事態嚴重程度,可依次觸發“重要影響事態”“存亡危機事態”以及“武力攻擊事態”,但對各事態的衡量有相當大的主觀解釋空間,這讓日本在臺灣問題上保持戰略模糊。而高市此次言論無疑使日本在對臺問題上由戰略模糊轉為戰略清晰。
那么,日本能夠在臺灣問題上行使集體自衛權嗎?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法理限度在哪里?這就必須從集體自衛權與日本憲法之間的關系說起。
1954年,日本自衛隊成立后,許多人質疑其是否屬于憲法第九條所禁止的“戰力”范疇,進而挑戰自衛隊的“合憲性”。為此,1954年6月3日,時任外務省條約局長下田武三在國會答辯中最先引述了“集體自衛權”的概念,12月22日,鳩山一郎內閣基于“下田答辯”提出“必要最小限度實力”說法,即憲法第九條并未禁止日本作為獨立國家所擁有的自衛權,擁有出于自衛目的且限于必要最小限度“實力”范圍內的自衛隊并不違憲。可又如何對“必要最小限度”進行界定呢?彼時日本政府在國會答辯中對國際法進行“扭曲”,指出原本橫向并列的個別自衛權與集體自衛權是縱向關系,二者之間的界限就是“必要最小限度”。由此,自衛隊行使個別自衛權處于“必要最小限度”的范圍內,一旦行使集體自衛權則超越這一限度而違憲。這是日本首次以憲法解釋的名義確立集體自衛權的法理限度,也可看出當時為了保住自衛隊的“合憲性”,日本被迫承認行使集體自衛權違憲實屬“棄卒保車”之舉。
此后,前述憲法解釋先后在1972年和1981年得到完善,最終確立起“日本在國際法上擁有集體自衛權,但日本行使自衛權必須基于‘必要最小限度范圍’內,因而行使集體自衛權違憲”的核心理念。但是,在安倍時期,日本關于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解釋遭到重大修改。2014年7月1日,安倍內閣強行通過題為“為保全國家存立與國民、整備安全保障法制”的內閣決議,從而大幅解禁集體自衛權。即便如此,在公明黨的反復要求下,日本想要行使集體自衛權必須滿足“武力行使三要件”:第一,日本遭受武力攻擊,或與日本關系密切的他國遭受武力攻擊,并由此威脅日本的存亡,日本國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從根本上存在明確危險;第二,為保全日本的存立與保護國民,無其他適當手段可排除上述攻擊;第三,行使“必要最小限度”內的武力。由此看出,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存在諸多限定性的前置條件,因而生效條件相較于國際法更為嚴苛。
根據安倍時期確立的前述憲法解釋,高市的發言嚴重超越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法理限度。首先,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并非主權國家,因此不滿足“與日本關系密切的他國遭受武力攻擊”的生效條件。高市的發言,本質上是將臺灣視作國家,這嚴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進而沖擊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政治基礎。其次,高市中國的統一視為“威脅到日本的存亡”,這是干涉中國內政。最后,高市認定中國解決臺灣問題令“日本遭受武力攻擊”,本質上是“自我實現的預言”。高市越是將臺灣問題與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綁定在一起,反而可能最終導致中日之間爆發軍事沖突。
高市此次涉臺言論,實與近年來日本推動臺灣地區加入國際組織是“同頻共振”的。因此,高市的此次表態絕非孤立事件,實際上是將日本極右翼政客對臺灣問題的真實態度“不小心”暴露了出來,這種極端言論不僅可能完全破壞中日關系緩和的機會窗口,也將地區安全置于危險境地。(作者系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務外語學院講師)
編審:蔣新宇 高霈寧 張艷玲




